嘉兴男子约定离婚时将房子给儿子 现在反悔了
夫妻离婚,约定将婚后购买的房产赠与孩子,可离婚后丈夫竟然反悔了,这种反悔有效吗?最近,嘉兴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撤销赠与的案件,市民刘先生起诉要求撤销离婚时赠与儿子房屋的行为,并要求法院分割该房屋。而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与蒋女士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结婚伊始,双方感情尚好,可由于工作繁忙,再加上性格上的差异,两人之间渐渐有了嫌隙。经过长时间的争吵和冷战,双方终于在2012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儿子年纪尚幼,便约定儿子由蒋女士抚养。刘先生为了让儿子能够过得舒心一些,就和蒋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双方目前居住的这套房子给蒋女士母子居住,并承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在刘先生付清贷款后归其子所有。离婚后,刘先生搬出了这个三口之家。
离婚后的几年时间里,蒋女士独自一人带着儿子生活,刘先生也会按月补贴生活费给母子俩。可到了2016年6月,刘先生却突然向秀洲法院起诉称:约定的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儿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儿子,目前还处于刘先生与蒋女士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儿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针对此案,秀洲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蒋女士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正是因为刘先生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她才在离婚协议书中同意放弃对其他共同财产(例如汽车)的主张,她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
本案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首先是夫妻双方处理共同财产所达成的合意,是离婚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无权单方撤销。同时,该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是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而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处分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