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启动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

23.02.2016  18:21

今天,2016年“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正式启动,全省工商部门已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相关经营性网站和网络经营重点主体,明确了五大类重点商品和七大类重点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重点。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执法将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明确查处方向,集中查处一批关乎发展、关乎民生、关乎稳定的网络违法大要案。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网上零售额38773亿元,比上年增长33.3%。2015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15全省生产总值达到42886亿元,增长8%;外贸出口17174亿元,增长2.3%,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增长34.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785亿元,增长10.9%,但网络零售额增长49.9%。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66.4%,比2014年提高15.4%,表明“投资、消费、净出口”三驾马车中,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日益凸显,网络消费作为消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越发明显。

  2015年,浙江省工商部门集中开展了红盾网剑专项行动,打击网络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全省共检查网站、网店16.5万个(次),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2.3万个(次),删除违法商品信息6943条,责令整改网站2035个,关闭问题网站174个,已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网店982个,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028起。

2016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分排查摸底、集中执法、总结提升三个阶段进行,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网站、网络服务平台、团购网站和企业官网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微博、微信等平台上从事交易的经营者开展,明确消费者反映问题较集中的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家装用品、鞋帽服装、婴幼儿用品等商品以及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商品为重点检查商品,同时明确查处以下七类重点违法行为: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商标标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号)等引人误认为他人知名商品的“傍名牌”违法行为;利用网络兜售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网络广告违法行为 。网络广告中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网络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发布未经审批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等网络违法广告。

——网络虚假宣传及“炒信”行为。 利用网络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通过“炒信”行为提升商家信誉、商品的销量、好评等数据,以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网络经营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经营中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网络商品交易过程中不履行退货、换货、赔偿责任;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网络经营中,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网络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网络传销行为。 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以销售商品、网络广告点击以及股权、资金交易等为幌子,实质是缴纳入门费、拉人头、发现下线会员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传销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网络有奖销售;网络商业诋毁;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亮照亮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