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27.11.2018  08:01

  本网讯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请11月27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针对常委会初审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角度,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制。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央和省委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要求,草案修改稿对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内涵和各级政府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同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粮食生产扶持相关政策,引导科学合理种植,做好保护耕地和促进粮食生产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二是加强对爱粮节粮的倡导。草案修改稿强化了对粮食经营者、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在节粮减损方面的要求和公民在树立健康粮食消费观方面的引导,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公民应当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

  三是着力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针对当前种粮比较效益低,配套设施用地落实不到位,农民缺乏种粮积极性的实际情况,草案修改稿在加大种粮支持力度、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方面作了完善性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设施用地,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信贷等方式,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二是对“配套设施用地”作出界定,明确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等用地。三是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

  四是完善流通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超标粮食”处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要求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时,应当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不得将粮食与有害物质混存。二是明确粮食经营者在原粮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标准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原粮销售出库,应当委托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三是实行“超标”粮食召回制度,对“超标”粮食,明确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四是规定“超标”粮食应当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和用于食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