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津、闽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明确

09.06.2015  13:02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对外公布了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已于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梳理新增的三个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发现,除了均提出上海自贸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新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外,三地都被赋予了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三部门明确,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同时,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三个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此外,三个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三个自贸区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政策。如广东自贸区明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福建自贸区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此外,三部门明确,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