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法院 规范8类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

11.12.2014  10:54
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 案情大致相同的两起案件,出现“天壤之别”的判决,这恐怕是当事人最不愿意看到的。为防止出现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苍南法院近日出台了《常见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判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最常见的8类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判尺度加以规范统一。
  该《指导意见》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苍南法院的审判实践起草制订。《指导意见》合编成册,共分八编,内容涉及婚姻、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合伙协议、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8类常见民商事纠纷案件。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这8类纠纷案件的定义,并梳理出相关子案由,便于主审法官在处理相同类型案件时,统一认定法律关系和适用裁判标准。一些难点问题以条目式分类列出,每个条目下有相应的处理意见,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还标明了注意事项及处理要点,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指导性。
  比如离婚案件中,大家都很关心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分割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一方婚前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不论房款是婚前个人支付还是共同支付,视为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已经进行约定,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那么该房屋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再如,如果你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能主张加班工资吗?《指导意见》指出,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年内申请仲裁。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主张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之前2年内的加班工资,应予以支持。还有,即便劳动者在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也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却因此发生交通意外的,怎么办?《指导意见》指出,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责任,但可酌情减轻一些赔偿责任。不过,两种情形除外:(1)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售楼处提供的免费看房车、超市提供的免费交通车等);(2)受害人按照规定免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