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材料等产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6〕29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新材料、大数据、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在补产业“短板”、做强产业链,开发重大标志性产品,引进培养高端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新材料、大数据、集成电路等产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
(一)地方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完成《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等申报材料。建设实施方案包括相关领域发展现状,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优势,建设培育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发展目标和地方政府支持举措等内容。同时,各地政府组织拟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注册、填报浙江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有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市、区)政府审核,由设区市县科技、经信、财政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依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准入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准入评价。通过准入评价的,按照产业链的分工,分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四)省级牵头责任部门(新材料产业由省科技厅牵头,大数据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有关行业的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对短板攻关能力进行评价并排序,择优提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市县及主办企业建议名单。
(五)省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
(六)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在省政府政务网和省科技厅网站或省级有关媒体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级牵头责任部门与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县(市、区)政府与主办企业酝酿协商支持建设方案和责任书。协商有异议的企业可选择退出。
二、申报基本条件
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要求,建设方案中拟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且技术水平国际先进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新材料产业重点突破石墨烯、高分子材料、新型半导体碳化硅晶体材料、磁性材料、其他特种材料等新材料的规模化制备技术,以及在新能源、电子信息、物联网、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快产业化应用。
大数据产业重点攻克数据感知、数据传输、数据存储、计算处理、挖掘分析、可视化展现、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及大数据应用等关键领域的技术瓶颈,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数据技术架构。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可视化等软件产品和海量数据存储设备。大数据一体机等硬件产品,开发丰富大数据应用终端设备和服务产品。
集成电路产业重点攻克嵌入式CPU、微波毫米波射频集成电路、功率集成电路、汽车电子集成电路等特色集成电路产品。在微波、毫米微波等专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上有所作为,抢占先机。
(三)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三、其他相关要求
此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申报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相关企业统一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网站上进行申报,企业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申报网址: http://www.zjsti.gov.cn ,请各申报企业在网上注册后填写相关材料,各市、县(市、区)科技、经信、财政部门在网上填写用户名与验证码(初次使用不用填密码)后,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请各设区市于2016年2月28日前在网上完成初审工作。
联系人:省科技厅 郑 寅,电话:0571-87054006
省经信委 王 飞,电话:0571-87057421
邬韶杭,电话:0571-87050802
省财政厅 张 卉,电话:0571-87058420
省计算所 虞雅轩,电话:0571-851514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