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等五单位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问题

24.06.2015  14:22
日前,根据我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任务分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3号)的要求,由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省编委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经商省法院、省检察院后,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
通知》分别就市场监督局、受委托组织以及派出机构等明确了要求: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时,统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进行,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二是确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334号),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除外。《通知》还就机构名称、职能设置等明确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