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等五单位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问题
24.06.2015 14:22
本文来源: 法制办
《通知》分别就市场监督局、受委托组织以及派出机构等明确了要求: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时,统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进行,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二是确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334号),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三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除外。《通知》还就机构名称、职能设置等明确了要求。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4.06.201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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