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英龙:符号学视域下法律术语的时空属性

12.03.2021  21:22


在符号学家看来,如同科学、艺术、宗教等领域,法律也是一个由符号构筑的系统。法律符号学就是从信息交流的视角研究法律符号系统如何在使用主体之间传递法律信息,研究法律符号系统与法律信息的关系特征,研究法律语言的结构,以及立法者、司法者创设、运用和解释法律符号的行为。从微观层面观察,法律有两种表现形态,即形式意义上的文本和实质意义上的规范,前者以术语为基本单元,后者以概念为构成要素。由此观之,法律术语是法律概念的语言符号。

相比之下,植根于结构主义的符号学虽然也注重语言符号的“历时性”,但更多强调的是“共时性”,聚焦相对稳定状况下的符号结构;实用主义符号学更注重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强调法律符号系统的革故鼎新,运用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和实用的逻辑推理工具分析法律术语。在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中,他提出了一种“持续的过程”,即符号的意义不是静止不变的状态,而是处于动态关系中,需要考虑该符号与同一指示系统中其他符号间的关系。是故,符号允许解释和再解释,它并不具有独立于语境的绝对值。

因此,符号具有时空属性,法律术语亦是如此。法律术语所代表的含义只能在特定情景中才能被准确解读,同一个术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域场景中具有不同的含义。韩礼德将语言的不确定性视作符号的固有属性,申言之,语言并不是一张井井有条的结构的清单,而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生成和变换意义的源泉。诚然,法律术语相对较为严谨稳定,立法者不会将网络用语等意涵不甚明确或处于急速变动的术语纳入法律系统。但不能否认,法律术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语义变换的空间。格雷马斯认为,法律语言是一种技术语言,具有单一语义的特征,一个法律术语只与一种意义相联系。诚然,与日常生活语言相比,自洽融贯的法律符号系统中的术语含义具有特定性,是不易被改变的。但是,法律术语意义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和固化的。倘若将视野放宽,不难发现,相同的法律术语随着时间的变迁含义可能发生改变,有的被赋予新的含义,有的含义则被替代或遗忘。另一方面,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部门中,同一个术语也有不同的指称和意涵。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语境下,法律术语方才具有特定含义。法律符号具有时空属性,特定的符号作用于特定时间和空间。随着时空的转换,符号表达的意涵也随之改变。因此,研究法律符号学必须具备历时性和共时性的观察视角。

从时间维度看,根据符号的时间性特征,同一个法律术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在唐宋时期,大理寺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刑部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职能是对已经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但是到了明清时期二者的职能发生倒转,刑部成为了承担案件审判职能的机构,而大理寺则演变为专门的复核机构。所以,唐人所谓的大理寺与清人指称的大理寺含义并不相同。

从空间维度看,法律术语的运用也有一定差别。中国古语有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语言学中也有类似的现象,比如中国南方和北方语言中“包子”和“馒头”指称的对象完全不同。但是,类似的现象在法律语言中比较罕见。由于同一个法域内法律术语的含义是力求一致的,因而法律术语的空间差异大多发生在共享同种语言文字的不同法域中。比如,“陪审”一词在实行英美法系制度的中国香港地区指的是由多人组成小团体审理案件的陪审团制度,而在中国大陆司法制度中指的是接近参审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外,有的法律术语只有在特定区域空间才能被理解,赋予法律上的意义和效力。譬如,中国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香港被称为公平交易法,这些法律术语不能在各自区域混用,否则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意义。香港法律中“治安法官”“搁置诉讼程序”等英美法特色的法律术语和翻译,对于中国大陆法律人来说大多不易准确理解其含义。

虽然同一个法域内法律术语的理想状态是达致“法律共指”,即同一个法域内的现行法律条文中同一个术语指向同一个概念。但是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法律术语还是存在一定的交叉使用情况,需要在各自的法律环境中进行理解适用。比如,关于“留置”这个法律术语人们比较熟知的含义是在民法中,《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此外,《人民警察法》规定,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警方可以进行盘问和留置,留置期间不超过24小时。这里的留置是一种对人的行政执法手段,意思与民法中对物的留置有本质区别。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又创设了一种名为“留置”的监察强制措施,用于对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人员展开调查。因此,理解留置的含义需要考虑该法律术语所处的法律部门。

另外,符号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不是相互割裂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可能在时空的交互更迭中得到发展。例如,“宪法”本是古代汉语中的词汇,具有“典章制度”等十分丰富的含义。之后该词传入日本,用作法令的名称。明治维新时期,宪法用作“constitution”的译名,加入了来自西方的全新内涵和外延。在清末维新思潮中,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术语又传回中国。在时间和空间的变换中,宪法这一法律术语完成了意涵的丰富和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术语的含义在不同时空中有所差异,但是语言本身自成体系,任何词汇想要获得一席之地通常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已有的系统。由于同个法律术语的符号是同一的,因此时空赋予的差异是有限的,通常来说,同个法律术语的核心意义是相通的,只是相同的样板在不同时间和空间的语境中被打下不同的烙印。比如,“具结”一词在我国古代的含义为当事人一方对官方作出的保证。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的具结一般是以“具结悔过”的形式出现,其意思转变为公权力机关要求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忏悔。法律中具结悔过是由公权力机关“责令”或“”相对人作出,可见具结悔过的运行逻辑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向存在过错之人施压的结果,而悔过的文书带有相对人向权力机关承诺和保证的性质。可见,“具结”的古今含义是相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行后,相关法律规范创设了“具结书”这一法律文书,作为控辩双方合意的载体。对于具结书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其类似美国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之间的契约或协议。虽然具结书在诉讼法上是全新的概念,法律文本也远未达到不言自明的程度,但是立法者选用“具结”这个术语时必然是依据其在既有的法律和文化语言系统中的意涵。因此,具结书不能被解释为平等主体间的契约,而是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保证和承诺,呈现出的是一种强职权主义逻辑。

法律就是由术语符号构成的动态交际的语言,而不是静态一致的篇章。由于符号具有时空属性,同一法律术语因时空汇聚点的多样性而被赋予了不同的理解。譬如,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具有“时空属性”,其一定需考量该国的文化、经济、政治各因素,尤其需考量各国国际地位的差异。此外还需注意,我国学者在理论研究时不能仅以具有“西方时空属性”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从而推导出我国的法律制度。这种以西方法律制度为大前提的论证本身就不具有周延性,因为这些大前提包含着这些国家的“时空属性”,譬如有些国家已废除死刑,有些国家还保留残酷的肉刑,有些国家卖淫属合法,有些国家允许吸食某种类型的毒品,有些国家则允许公民配枪等等。因此,在法律术语的使用过程中,立法者、裁判者、当事人、代理人等多元社会主体的交际行为形塑了法律术语的非单义性。从符号学角度认识和探究法律术语的时空属性不仅对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翻译等活动中的语言运用至关重要,对于国家法律制度的移植借鉴、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关系的把握等问题同样意义重大。

(作者:郑英龙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