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条例》拟增加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和立法听证机制规定

28.09.2015  16:04
 

福建《立法条例》拟增加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和立法听证机制规定

  23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我省现行立法条例作出28处修改。

  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和立法听证机制的规定。根据规定,起草法规有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都要求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的,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益群体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常委会门户网站或本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也将法规草案在常委会门户网站或本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常委会聘请的立法咨询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旁听。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有关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研、论证,应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路桥法制办转载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