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含金量高 走在全国前列 实现重大历史突破 省政府出台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经李强省长批准,省政府于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让残疾人与全省人民一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生活。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等惠残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提高享受标准。政策含金量高,覆盖面广,实现了重大的历史性跨越。具体来说,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重大突破:
第一,目标层面有重大突破,首次提出推动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进程的宏伟目标。2008年我省全面实施以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托安养服务和基本康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直接惠及46万多残疾人人群,受到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的欢迎和好评。新出台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共享全面小康”这一目标,首次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广覆盖、高标准、动态调整、衔接有序”的浙江特色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预计全省每年将投入经费35亿元,其中省级补助23亿元,将覆盖近80%的持证残疾人,164万残疾人次受益,确保在推进共享全面小康的进程中,不让一个残疾人掉队。
第二,制度层面有重大突破,首次在省级层面建立残疾人四项补贴制度。我省在国家建立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明确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第三,覆盖人群有重大突破,首次将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和保障范围。仅四项补贴制度就比2008年实施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新增覆盖人数64万人次。社会救助方面,在国家将“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并明确其享受与个人直接相关的低保家庭同等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方面,国家要求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我省将受益面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国家要求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我省将范围扩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人康复补贴方面,将受益人群从0—6周岁扩展至0—18周岁,明确“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国家对象为“贫困和重度残疾人”,我省则扩面为所有持证残疾人,对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照家庭经济情况、残疾程度等分别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第四,补贴标准有重大突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我省明确“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分别为653元、570元,按此推算我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并每年随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省明确按照残疾人的自理能力程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是将原来对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从1.2万元提高至2.4万元;并对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且增加补助年限;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就业帮扶有重大突破,首次明确低保家庭残疾人3年内就业收入不计入低保核定。为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实现就业创业,我省明确“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予以政策补贴。同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各类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奖励和补助力度,不仅明确按比例就业单位和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标准,而且还提出对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聘用非全日制残疾人用工的集中就业单位予以优惠扶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六,助残举措有重大突破。加大医疗康复救助,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明确“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报销”;“推动各地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加强住房保障,明确“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明确“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和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每个市、县(市)都至少建有1家示范性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人口在1万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残疾人庇护机构”,进一步补齐、补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短板。加大事业宣传力度,明确“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进一步营造助残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每年签订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每年对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并作为考核评价市、县(市、区)工作和领导干部实绩的依据;“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各级“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并要求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及时制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完善工作保障,提出了“两个10%”的要求,即“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省级统筹比例提高至10%”,“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
《实施意见》的制订出台,历时近8个月、十二易其稿,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中国残联的悉心指导,得到了各级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更是凝聚了全省312万残疾人的殷切期盼。一是领导重视,部署及时。熊建平副省长强调:只能做加法,不能做减法,国家的政策要确保,还要结合实际进行创新突破,确保政策含金量。为此,省残联先后召开近20次专题会议,就具体政策、措施、相关重点问题等在多个层面组织讨论,逐字逐句斟酌研究,确保政策既与原有政策相衔接,又能提标扩面,创新创优,走在前列。二是调查深入,聚焦重点。省残联领导班子带队,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等11家单位参加,分赴全省各地,深入残疾人家庭和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召开各类座谈会,听取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并结合残疾人专项调查、小康实现程度监测等数据,进一步查找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确保《实施意见》出台起到补短板、兜底线的作用。同时,将国家政策分解细化为47项具体任务措施,对照我省现有政策,进一步明确新政策的对象、受益范围、补助标准等,并做好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有序、精准衔接。三是部门支持,协调有力。先后3次分别书面征求42家省级单位、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残联,22个县级残联以及14位省残联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共征集意见352条。省残联多次组织机关各部室对意见进行逐条梳理分析和说明不采纳的理由,对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如残疾人纳入低保扩面、建立完善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基本医疗康复政策提标扩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等,由会领导亲自上门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农办等单位反复协商沟通,争取支持。由于此次政策涉及面广、突破点和创新点较多,先后形成三次意见梳理稿,仅最后一稿上报省政府的意见梳理表格就达43页纸。由于前期工作细致认真,依据充足,最后意见全部被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认可和采纳。
为了将此项我省历史上惠残力度最大的政策落实到位,让全省广大残疾人真切感受党和政府的关心,共享浙江改革开放发展成果,近期,我省将组织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落实和广泛宣传。四项补贴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加快制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四项补贴制度的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出台更加具体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拓展项目,提标扩面。力争将四项补贴等重点工作纳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残疾人重点工作责任书,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文件网站链接:
http://www.zj.gov.cn/art/2016/1/12/art_32431_257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