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上海税务系统市、区两级国税、地税局,在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时适用该办法。在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被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建议被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税务机关认为其负责人有必要出庭应诉以及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等五种情形下,被告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实施《暂行办法》是上海市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理念,提升法治思维的有效方法;是解放思想、自我加压,推动工作作风改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的大胆尝试;是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重视纳税人合法权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形象展示;对进一步促进征纳沟通,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8月,上海某珠宝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某饰品有限公司分别起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三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9日,三起行政诉讼案件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被告税务机关局领导严峰同志参加了庭审。此案成为《暂行办法》出台后上海税务系统内第一起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庭审前,被告税务机关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展开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机关负责人、法制部门、业务部门及相关参与部门依法做好答辩、举证、材料准备等诉讼应对工作。在庭审中,机关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依法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活动,在法庭上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律权威,依法举证其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规。
被告单位负责人在庭审结束后感言,通过诉讼准备、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组织旁听审理工作的实施,对于提高税务机关全体干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与以往的行政诉讼应对工作相比,《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本市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标准,进一步推进了本市税务机关诉讼应对的标准化。出庭应诉让我们与纳税人零距离接触,直面纳税人的诉求和日常执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深切体会到自身所肩负的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局长沈伟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副局长徐怡群也已作为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沈伟杰局长表示,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对司法权的尊重,便于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实,依法审理;另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税务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直接回答、解释行政相对人的问题、疑虑,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批评,能为争议的有效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
按照《暂行办法》,当出现被告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级税务机关认为应当组织旁听审理、被告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旁听审理,以及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组织对行政诉讼旁听审理。此外,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被告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审理。税务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旁听审理。根据上述规定,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时,该局组织人员参加了旁听审理。
作为上海税务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争议纠纷不回避、不敷衍,尊重法律权威,让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的积极态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后,原告三家上海公司向人民法院就三起诉讼案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