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涂料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有疑难

09.04.2015  13:0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通知规定,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大于420克/升的涂料征收消费税。这是我国消费税政策第一次引入指标性条件,对加速涂料行业绿色化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据浙江省基层国税机关调查,该税种在征管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难题。

征税范围注释有待进一步明确。按以往国家出台类似政策的惯例,税目征税范围注释以征税产品名称列举,而此次征税范围的注释却以原材料名称列举。根据通知中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这容易造成税企争议。

  如对超标印花浆是否属于超标涂料,税企就存在很大争议。印花浆俗称颜料印花浆,适用于各类纤维及其混纺或交织物。税务机关认为印花浆具有涂料所有特征,只要VOC含量超标,就应征收消费税。而企业认为印花浆属于一种纺织助剂水性黏合剂,主要用于纺织品印花,归属丝网印刷行业管理,不应征收消费税。目前衢州市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电池、涂料生产企业103户,其中电池生产企业11户,涂料生产企业92户,而对于19户生产印花浆企业只能暂时作零申报处理。

VOC测试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通知》规定,对VOC含量420克/升以下的涂料免征消费。但这个数值难以界定,特别是处于临界点的涂料,有时因施工环境不一致,往往会出现因上午气温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下午气温升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又略高于420克/升。另外检测机构只对企业送检的单个样品负责,这往往会出现施工状态下的涂料产品与送检样品不一致的情况,且检测是以系列产品为主,还是每个品种都要检测,尚无定论。如果所有的涂料品种都要出具检测结果,不仅耗时长,而且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据江山市港琦印花材料有限公司反映,为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该公司有8个产品系列,而且每个系列有3个~6个品种,如果每一个品种都要检测,将会耗费巨额检测费用。另外,税务机关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布不均衡。目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大多集中在省会城市或较大城市,偏远地区普遍缺少税务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

笔者认为,应简化检测方法,出台奖励规范,惩戒虚假做法,减少合规企业成本,增加违规企业成本,促进行业形成良性循环,推进优胜劣汰。借鉴国外经验,将产品监管由指定机构检测改为企业自行申报,规定产品包装必须标明成分与类别。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对虚假标识行为予以重罚。

  征收环节有待进一步优化。由于涂料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不是在流通和消费环节征收,且消费税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给逃税以可乘之机。厂家可能会采取生产环节定低价、流通领域定高价的办法避税,且一旦企业在生产环节逃避了消费税,税务机关就很难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可参照。电池、涂料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通知没有对某些特殊生产方式征免作出规定。例如,境外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深结转等外贸性质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从应税企业购进,从事再整理的改(分)装生产企业是否征税?进口电池、涂料已缴关税,国内是否再需征收消费税?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配套的电池、涂料企业征收消费税实施细则,以增强税务机关具体实施中的可操作性。

税务人员专业知识匮乏。据了解,电池、涂料行业均具有各自严格的技术标准,以涂料为例,品种类型繁多,成千上万,配方相当复杂。如果税务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根本无法界定其征免税范围,而且税务机关是否应当掌握所有课税项目的专业知识,也值得探讨。(黄彤康 周军)  2015年4月8日《中国税务报》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