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抵扣不足将加重建筑业税负

12.06.2015  20:25

                                                                              黄彤康

  笔者近期在浙江省建筑大市——江山市调查发现,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税负有可能“不降反升”。

  建筑行业的劳务、原材料在施工成本中占比达35%和30%,两者都存在抵扣不足的情况。以劳务成本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建筑劳务主要来源有自主招收和劳务公司两个渠道,而当前这两个渠道都没有抵扣发票,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就算劳务公司派遣劳务用工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建筑劳务也只能按照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较行业本身的11%增值税税率存在抵扣不足的情况。砂石、混凝土等原材料也抵扣不足。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项目用的主要材料砂、土、石料、混凝土等行业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合并简化为3%,较行业本身的11%增值税税率也抵扣不足。

   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关联行业,如果不能同步实施“营改增”,建筑业中的利息和水电费等成本无法抵扣。

   自2011年以来,由于建筑业不景气和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建设方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建设方甚至将垫资作为工程招标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名目繁多的保证金、押金等。据不完全统计,垫资、保证金、押金等资金约占整个项目工程成本的10%~20%,由此造成贷款利息费用约占工程成本的1%~2%。如果金融业不能与建筑业同时实施“营改增”,这部分利息支出就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不能抵扣。约占工程成本1%的水电费支出也同样如此。按行业规则,所有建筑项目水电开户均以建设方名义开户,只能取得与业主纳税身份相关的发票。除一般纳税人企业扩建厂房等少数情况外,占建设方绝大多数的房地产商、机关事业单位都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故无法取得水电费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

  建筑企业提前缴纳税款,加剧行业现金流趋紧态势。鉴于建筑工程结算的特殊性,使得建筑企业需提前缴纳部分税款。按照建筑业行规,工程开工前建设方必须事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备料款,建筑方要开出发票作为收取工程款的依据,而建筑方却由于暂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从而造成提前纳税。此外,在实务中,建筑材料销售商销售材料(发出货物后),由于担心建筑企业不付清货款,大部分建筑材料销售商要在收到全部货款的时候才确定收入和开具发票。因此,建筑企业遇到业主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时,就会延后获得材料款进项发票,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加剧企业现金流紧张。

   与现有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机制不相适应。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计价方式是按照营业税计征办法定额计算税负,建筑方在招投标前就可以测算出具体税负数额,进而核算成本。“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种类繁多,税率不一,建筑方很难在招投标前测算出税负成本。

  笔者建议,可考虑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建筑业是实体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吸纳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性,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材料、劳务、工程分包等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等现实问题,会导致建筑行业进项税额总体偏小,建议将建筑业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改为按8%~9%的税率征收较为合适。(《中国税务报》 B2015年6月10日  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