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交易方业务核查寻找企业账外收入
傅志成 陈瑛 潘娴
近期,浙江省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征管部门移交的线索,对某金属材料公司实施稽查。通过调查企业交易方账目信息,查实其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偷税。该局依法对某金属材料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183万多元的处罚决定。
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征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某金属材料公司销售钢材给浙江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额达400多万元,没有开具销售发票,存在账外经营偷税嫌疑。
接到征管部门移交的线索后,该局十分重视,组织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认真分析了案源材料。检查人员认为,本案尽管线索材料详细,但若检查计划不周密,取证速度不快,仍会给涉案企业可乘之机,采取走逃或查前突击开票入账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打击。因此,结合本案特点,检查组制订了周密的查前预案。
随后,检查人员到该企业现场实施检查,在核对其相关年度账簿时,发现其账内没有记载案源材料反映的相关业务,但该企业2008年申报应税销售额1264万多元,缴纳增值税7.4万多元,税负率仅0.58%;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4.1万多元。2009年申报应税销售额595.3万多元,缴纳增值税2.2万多元,税负率仅0.3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1.7万多元。
检查结果显示,该公司税负率明显偏低,疑点较大。根据预定检查方案,检查人员决定赴某塑料制品公司外调取证。
经查,浙江某塑料制品公司因建造厂房需要,先后向某金属公司购进钢材共支付货款404.4万多元。这笔交易的业务记录、货款汇入某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信息,均清楚地记载在某塑料制品公司账目上,账目的附件中还附有某金属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送货单,以及货物出库单等凭据,但唯独没有某金属公司的货物销售发票。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某金属公司承认存在账外经营行为,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中国税务报》2015年6月3日 B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