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局连续17年荣获“浙江省文明单位”称号

26.03.2015  20:55

根据《关于公布浙江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复评结果的通报》【浙文明[2015]4号】文件精神,长兴局顺利通过复评工作,继续保留“浙江省文明单位名单”荣誉称号。这是该局连续第17年荣获该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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