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方式及费用结算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对2015—2016年度省级小额中介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仅限定在39家定点供应商内。因省级科技项目验收审计具有地域分散、时间不确定等特点,39家会计师事务所远远不能满足我厅审计所需。为此,我厅对审计委托方式进行了调整,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我厅委托改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相关审计费用改由承担单位支付。为了便于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办理审计费用结算手续。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整理截止到2015年3月13日未结算的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材料,于3月20日前交至科技厅计划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予结算。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科技项目审计委托付款协议》(见附件,协议中项目编号须与审计委托书中项目编号一致)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发票(付款户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项目及摘要为“科技项目专项审计费”,同时注明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三)审计委托书原件(带水印网络打印稿、盖章和签字)。
二、审计委托方式调整将在修订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做相应规定。自2015年3月14日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我厅入库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事业单位的,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财政定点供应商),相关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收费标准参考《关于对2015—2016年度省级小额中介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号)规定执行。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7054021
联系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行政四号楼611室
附件:科技项目审计委托付款协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