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01.11.2016  00:39

浙科发政〔2016〕18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参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0月28日             

浙江省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科技(知识产权)领域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为科技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建库规则

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省级科技(知识产权)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要逐步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主要包括:

1.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监督检查

重点对企业生产、销售等活动中的专利产品开展随机检查。

(1)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由省科技厅专利保护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构成。

(2)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大型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展会等流通领域场所。

(3)监督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专利条例》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由省科技厅条件处及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构成。

(2)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获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

(3)监督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行为。

以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工作人员变化动态调整,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监管对象的变化动态调整。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省科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要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并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操作规范,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监督检查人员和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由相关承办处室牵头负责,并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建成。

开展随机抽查前,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抽查对象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督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鉴于科技(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和科技(知识产权)系统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鼓励和支持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工作,鼓励和支持与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抽查,共同建设名录库。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开展随机抽查,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规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的,按规定实施;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科技(知识产权)工作“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每次随机抽查要做好相应书面记录,留存备查。

(四)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

建立健全“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按照“谁抽查、谁通报”的原则,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达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的效果。

积极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加快建设科研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运用纳入其中。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给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三、工作要求

(一)市、县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参照省科技厅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完善监管办法,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省科技厅机关各承办处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监管,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公开、文明检查。

(三)各级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随机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要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科技(知识产权)系统干部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

 

附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