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屠宰点 检疫抛脑后
22.10.2014 20:3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马某某在塘下镇场桥五林菜市场从事批发生猪肉生意时,为销售方便,在场桥龟山村私设了一个屠宰点,并从岑某某处购进生猪,雇佣马某、刘某某负责屠宰生猪。后来,该屠宰点被查封。2013年,马某某又在鲍田镇鲍二村私设了一屠宰点。
在两次私设屠宰点期间,马某某从岑某某处以低于市场价购进“急宰猪”,在未经检验检疫,也未获得“急宰证明”的情况下,将这批猪肉直接掺到正规猪肉中销售。
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相关条例,经检疫后符合急宰条件的生猪,应在定点屠宰场的急宰间内进行紧急屠宰。
今年3月20日,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鲍二村马某某的私人屠宰点内,查获两头未经任何检验检疫的“急宰猪”,鉴定该猪肉属不安全动物产品,且检疫不合格。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岑某某、马某某、马某、刘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
本文来源: 法院
22.10.2014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