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司机诉客管中心要求撤罚

14.04.2015  19:23
 今年3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正式受理了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案。原告济南市市民陈某因使用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陈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消处罚。
私家车司机被罚
  记者了解到,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非法载客营运包括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根据交通运输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预约出租车必须经过行政许可,而且需要接入电召平台。今年1月6日,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召开全市出租车行业打击非法营运动员会,从1月6日起,包括滴滴、快的在内的专车被按黑车查处,并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表示,出租汽车行业是一个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业,而专车没有经过行业许可,所以被认定为非法营运。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月7日上午,陈某抢到一单从济南市市中区八一银座到济南西站的专车约车单,到达目的地后,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围住,并询问其是否在利用打车软件进行营运。
  陈某成为专车驾驶员仅1个月。据他回忆,他于2014年12月1日办理挂靠手续,并在滴滴专车方面进行培训,大约一个星期后,他开始接单拉客。陈某表示,在被查处前他共接过100多单,每单金额多在20多元,都是通过手机转账,收入共计3000多元。
  在车辆被查扣后,陈某申请召开听证会。2月11日,听证会在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举行。几天之后,陈某收到了处罚决定书,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
  据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在1月7日查到的4辆车都属于私家车接入平台,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陈某交了罚款后领回了车。“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罚我,也得拿出证据来啊!我觉得他们的处罚依据不充分。”执拗的陈某把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司机诉客管中心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依法予以立案。对此案,该院将本着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审理,及时公开案件审理进展情况。近日,记者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时间定于4月15日上午。
  陈某表示,自己并不代表专车,仅以个人名义对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起诉,并希望能胜诉拿回被罚的2万块钱。陈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济南客管中心对其查处的证据不充分。
  陈某诉称,其因使用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此他不服。陈某认为,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陈某说:“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说有比较充分的证据扣查我的车,我也申请了开听证会,最后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还是以他们的视频作为证据,我觉得这个证据不是特别充分,所以我不服。”“我觉得专车方便快捷,有很好的用户体验,而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处罚,会让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失去获得这项服务的可能。”陈某说。记者调查获悉,在进入专车行业时,陈某与滴滴专车并未有直接关系,而是在滴滴专车的推荐下,挂靠到济南本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
盼立法规范专车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态,专车有发展空间,但不能没有管控,为确保安全,私家车不能进入专车进行运营服务。据记者了解,虽然有关部门明确禁止私家车进入专车进行运营,但在济南,有很多私家车进入专车运营,滴滴打车济南分部也在不断招人,前去加盟的私家车主还真不少,他们只需要简单地办理手续,私家车就会成为专车。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本案的社会意义要大于案件本身,本案双方有争议的问题包括:一是专车到底属不属于黑车。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以私家车身份参与载客运营的车辆,确实有黑车之嫌,找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禁止和处罚也不难。正因为如此,很多专车公司在积极寻求办法摆脱黑车身份,以给自己一个合法运营的名分,普遍做法就是要求司机把自己的专车挂靠在当地汽车租赁公司的名下来开展业务,这在许多地方也都是默许的。这说明当前国家在法律、政策上对专车态度的模糊与不明朗。二是专车司机有无收费行为。如果当事车主确实有收费行为,那么就难逃营运之嫌;如果只是接送家人或朋友,那就另当别论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专车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是靠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软件的补贴大战才获得公众认识与了解的。对于一件新生事物的出现,法律制度势必会有一定的滞后性,不但态度上有时会模棱两可,管理上也往往借用旧的法律条款、管理办法。”谢凯凯说,尽管如此,目前消费者对专车的态度还是肯定与欢迎的,相比于传统的出租车,专车的服务更优质,更高端,更人性化,没有传统出租车诸如拒载、议价、宰客、绕路等问题。无论法院最后如何判决,消费者更希望针对专车加强制度建设,立法监管,并且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理清管理思路,划清管理边界的基础之上,适时出台规范互联网预约用车服务的有关法规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