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要求就读离家最近学校未成 状告区教育局
6岁女童小甜因为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法院。浦东新区法院一审驳回所有诉讼请求,小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要求由近及远入学
小甜起诉称,在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这一情形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访浦东新区教育局,争取给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却未获答复。
小甜在诉讼中提出,离自家由近及远的公办小学依次为:福外花园校区、竹园张杨校区、二中心巨野校区、六师二附小西校区、六师二附小东校区。故请求法院判令浦东新区教育局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安排小学就学学位。
没有对口小学事出有因
浦东新区教育局辩称,小甜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事出有因。一方面,小甜户籍地编制单元内小学班级规模严重短缺。根据规划,这里应该配置的小学班级规模至少50个,但小甜入学前实际只有40个班级的配置。另一方面,小甜户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设时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设施。按照规定,对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应事先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但小甜户籍地的住宅从规划到建成从未向教育局征求有关教育公建配套设施意见。
浦东新区教育局表示,尽管小甜户籍所在地没有对口小学,但在她提出申请后,教育局先后提出让小甜在六师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学就读的方案;后来又向她发送告知书,通知其到二中心小学报名。
女童受教育权未被侵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曾通过各种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学问题。2014年4月9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作出回复:“经了解,由于你们的住房是商业房改住宅,现陆家嘴集团正在和相关部门洽谈小孩入学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明确的结果,请耐心等待。”原告起诉前后,被告先后提出几个就读方案,用于征求原告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的法定职权。因此,被告根据本地区及原告的实际情况,最终安排小甜就读二中心小学,可以认为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学区划分应予尊重
本案审判长赵忠元告诉记者,“就近入学”是法律原则性规定,其在具化为教育行政行为时可能产生一些误解。“比如,小甜提出按照离家距离近和远依次选择学校就读,就是把‘就近入学’跟‘最近入学’错误地等同起来了。”
“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指相对就近入读所属地段的学校。这里面,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分。本案中,浦东新区教育局为小甜安排的二中心小学,虽然不是最近的小学,但结合学校规模、街道设置等因素,属于“就近入学”的合理范围。
赵忠元说,法院在审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法定职责的合法性时,应综合考虑合法性与合理性、整体均衡与个体照顾等因素。其中,在合理因素考量上,学区划分管理模式下的“就近入学”并非以距离作为唯一考虑因素,教育行政部门的合理学区划分应该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