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一方借钱是否共同债务
28.11.2014 11:38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4月,张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老朱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因张先生无力还款,老朱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诉讼中,张先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李女士却认为,该笔借款系离婚后张先生的个人借款,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李女士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点评:首先,本案原告老朱与被告张先生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张先生应归还老朱10万元借款。
而李女士与张先生已于去年离婚,本不应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项的法律基础,但基于两人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老朱无法知晓两被告已离婚。正是基于这个事实老朱才向被告张先生提供借款,且李女士平时保管张先生的银行卡,有多次取款的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李女士为本案的共同还款人。
本文来源: 法院
28.11.2014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