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浦城法院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

21.07.2015  09:39
 近日,福建浦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传销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非法拘禁罪判处唐某某等4人四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吴某某、王某某等16人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3万元不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30余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4万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杨某、谭某某、赖某、杨某某等人先后加入借某直销企业之名的非法传销组织,成为卢某某(在逃)传销团队成员,并在建阳进行非法传销。
  该传销组织以参加者缴纳2800元购买一套虚拟的“香妃丽人”产品而收取“入门费”,取得加入资格,并要求加入者以“拉人头”方式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自下而上分助理、代理、主任、经理、高级经理五个层级,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购买虚拟产品套数作为晋级和返利(提成)依据,并谎称其非法传销为“直销”,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行业,参加者发展至高级经理级别,月工资11.9万元。
  2014年7月,卢某某传销团队在建阳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已发展会员众多,便决定分流其传销团队成员,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吴某某、谭某某、杨某、赖某、杨某某等30余人从建阳来到浦城县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
  为发展新成员,在浦城传销期间,该传销组织“经理”卢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等人还指使其成员诱骗他人到浦城,并安排成员至车站迎接,以暴力威胁或实施强力手段迫使接至窝点的新人交出银行卡、手机、身份证、钱包等物品,并在近一周的考察期内,采取反锁窝点房门、成员全天候看守等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强制学习非法传销理论,对新人上课“洗脑”。
  该传销组织在卢某某与唐某某等人的组织领导下,使浦城区域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30人以上,涉案金额共计26.4万元。其中,2014年8月,女性会员何某某以谈对象为由诱骗毕某到浦城传销窝点,并强迫其学习非法传销理论,以强力方式控制。同年9月5日,毕某从卫生间窗户逃离,不慎坠楼身亡。
  为此,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