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在全市域道路上通行的通告
11.09.2015 16:35
本文来源: 公安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在全市域道路上通行的通告
为减少和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改善杭州市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杭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杭政办函〔2015〕83号)等有关规定,经杭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将在全市域道路上对高污染机动车辆实施禁止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机动车辆是指未取得各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绿色环保标志的所有机动车辆(含黄标车)。已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应将环保标志贴在不影响驾驶视线的机动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处。
二、自2015年10月1日零时起,杭州市域内所有道路全天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请广大机动车辆驾驶人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辆,公安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
特此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7日
本文来源: 公安局
11.09.2015 16:35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