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因吸毒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2.10.2014  18:04

  近日,浦江县司法局依法对一名因吸毒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议撤销缓刑。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县首名因吸毒被撤销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
  2012年7月12日,倪某因犯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2013年3月31号因吸毒被派出所抓获并拘留15天。浦江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书面建议浦江县人民法院对倪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做出裁定:撤销对倪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倪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还有不到两个月缓刑考验期就要到期的倪某于5月30日被公安机关带到了看守所,倪某在电话里向他母亲保证刑满后一定重新做人,这期间倪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