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01.03.2017  15:10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对象、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组织管理以及继续教育机构的条件与运作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凡在浙江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学习方式。《办法》明确社会工作者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办法》要求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按照继续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承担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