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社会共治 健全信用约束惩戒机制
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保障制度。信用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这种社会关系最终构成了整个社会运行的信用环境,成为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础。由此可见,信用约束和惩戒不可能由一个组织角色来完成,必须依靠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社会共治,使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发挥“声誉罚”的威慑效果,从而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形成监管性信用约束和惩戒
行政监管性信用约束和惩戒,是整个惩戒机制中最严厉的信用制裁方式,具有鲜明的主导性、引领性、惩戒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构建新型的市场监管体系,有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建设。
强化信用约束和惩戒,应建立健全以下几个机制。一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建立失信联动响应机制,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和制裁。三是健全市场退出和禁入机制,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推进形成市场性信用约束和惩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重要的政策取向之一就是信用市场化,建立发达的征信市场。
根据我国信用市场的需求,要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政务信息和非政务信息的征集整合,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促进信用产品应用,规范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市场性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主要是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推动形成行业性信用约束和惩戒
行业协会、商会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要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自律作用,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并监督会员遵守执行。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以促进业内信用纯洁。
同时,行业协会、商会要组织企业会员增强诚信意识,认真落实《合同法》,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秩序。
推动形成社会性信用约束和惩戒
诚信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不可或缺的社会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因此,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高效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必须形成社会力量,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围攻,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是扭转守信与失信的“成本收益关系”,让守信者获益、失信者付出代价。因此,建立健全社会性信用约束和惩戒联动机制,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信用约束体系实施的核心基础。工商部门要在促进完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不断提高信用监管水平,努力实现市场监管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