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农〔2015〕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扎实有序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浙江省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决定于2015年在市县组织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程建设重点
围绕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确定的现代农业信息、农村民生信息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三大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和在市县的应用示范,择优遴选若干个有条件基础和积极性的市或县(市、区),启动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重点建设以下示范工程:
1.农业物联网示范工程;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工程;
3.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4.农业地理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5.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示范工程。
二、示范工程建设要求
(一)农业物联网示范工程
农业物联网示范工程是指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技术,在农业领域开展综合示范应用的示范工程。要求结合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重点在水稻育秧、蔬菜种植、花卉种植、畜禽养殖、食用菌培育等领域,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物联网技术研究与示范,集成应用物联网实时感知与监测、农用航空(无人机)近地遥感信息监测和植保施药作业、智能管理决策、综合信息服务等技术,建成示范园区。
该示范工程拟遴选确定2个市或县(市、区)组织实施,到2016年底前,共建成10个以上智慧农业示范园区。
(二)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工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示范工程是以市域(或县域)为重点,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条形码和二维码等信息技术,完善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工程,实现管理(流程)可跟踪、信息可查询及产品可追溯,力求溯源管理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该示范工程拟遴选确定2个市或县(市、区)组织实施,到2016年底前,在示范市域(或县域)共有400家农业企业应用追溯系统,实现特色农产品质量追溯示范。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是规范发展特色农产品现货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农产品经营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业经纪人等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等业务,支持涉农网商进一步发展,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网店建设、仓储物流、市场推广、代运营等专业化服务的系统工程建设活动。
该示范工程拟遴选确定2个市或县(市、区)组织实施,到2016年底前,在市域(或县域)范围共建设5个以上具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搭建区域性电商服务平台,成为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示范基地。
(四)农业地理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农业地理信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利用全省“两区一田”农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农业产业特点,进一步充实和拓展系统内容,开展“县(市、区)—乡镇—村”多层次,“触摸屏、手机、电脑等”多模式农业地理信息系统的示范应用。
该示范工程拟遴选确定2个市或县(市、区)组织实施,到2016年底前,结合当地实际开发完善的农业地理信息系统,全面覆盖乡镇(村)进行应用示范。
(五)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示范工程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示范工程是指以扩大信息化在民生服务的应用领域,提升民生服务质量,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生活便利性为目的,集成利用各信息服务系统的资源,为农村农民提供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包括三务公开、远程教育、便民信息、农民就业、平安乡村、健康服务等多种信息的便利便民服务。
该示范工程拟遴选确定2个县(市、区)组织实施,到2016年底前,农村综合信息服务覆盖到示范县域内的所有行政村。
三、示范工程申报要求
示范工程由市或县(市、区)政府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示范工程申报书、示范工程建设方案和相关附件材料,请于4月3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示范工程的市或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的农村信息化工作基础;
2.有推进农村信息化的政策措施;
3.有相应的资金与条件保障;
4.有明确的工程建设内容与目标;
5.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实施主体。
四、示范工程的遴选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和省有关专家,依据各地申报材料,择优遴选确定示范工程的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26县申报的示范工程。示范工程所需资金由市或县(市、区)筹集解决,省科技厅将通过省重点研发项目,安排定额的科技经费补助。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的申报,积极创建引领全省各地农村信息化的样板工程,探索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式,展示农村信息化的应用效果。
联系人:叶翠萍、丁峥嵘、邵晖,0571-87054026、87054057、87055372。
联系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厅。
附件:浙江省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申报书
浙江省国家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科技厅代章)
2015年4月2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