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出台《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03.12.2014  12:23

  日前,磐安县出台了《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吸引影视文化企业来磐发展,影视剧组来磐取景拍摄,投资业主来磐打造影视外景拍摄基地,提供了政策扶持,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磐安县文化产业发展壮大。

  六力齐发,全力培育市场主体

  企业注册有奖补。凡落户磐安的影视文化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财政奖补政策10年,前3年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按100%给予奖励,后7年按80%给予奖励,按季申报兑现。演员、导演、编剧工作室以及影视器材、道具、服装等租赁和演员、特技等培训企业均可参照执行。

  财政贡献有奖励。演员、导演、编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当年突破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5万元;突破200万元的,给予财政奖励30万元。

  外出展示有补助。对参加省级以上影视展会的影视文化企业,经文化、财政部门报备审核,并按组织单位展位费报价以内签约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首映、取景不收费。影视文化企业可免费在全县各景区景点取景拍摄,有关机构在磐举办影视剧首映式免收场地费。

  正常运营补租金。影视文化企业在磐注册,租用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按其实际租用合同给予租金补助,一年一补,凭发票结算。注册地在县城的,每年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补助;注册地在乡镇的,每年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补助。

  注册、宣传“一企一策”来扶持。全国著名影视文化企业或个人到磐安注册投资,或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或有明显宣传效应的影视文化产品,财政扶持政策可以采取“一企一策”办法来确定。

  五手连弹,奏响文艺作品“创作乐章

  影视文化企业全程在磐安拍摄的电影(90分钟以上),在院线上映的,按照年度票房总额3%给予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间(17:30至22:00)首播的每部奖励10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5万元。部分镜头在磐安取景的电影,在院线或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间首播时,有关磐安的镜头总时长超过5分钟,并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磐安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村庄等名称的,按验收标准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1万元。

  影视文化企业全程在磐安拍摄的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分别奖励8万元和6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1万元。部分镜头在磐安取景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时,有关磐安的镜头总时长超过20分钟,并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磐安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村庄等名称的,按验收标准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部奖励4万元。多家电视台同时播出的,每部电视剧仅享受一次。

  影视文化企业全程在磐安拍摄的纪录片,根据播放时间长短等因素,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影视文化企业全程在磐安拍摄的影视作品,经有关部门选报并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原创作品奖励丰。以磐安为创作题材,书法、美术原创作品在国家级活动中入展的,每件奖励0.5万元,获奖的每件作品奖励1万元;摄影作品获得国家级活动等级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7万元、0.6万元、0.5万元;文学作品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的,每件作品奖励3万元,省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7万元、0.6万元、0.5万元。国家级活动指的是中国文联、中国书协、中国美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活动;省级活动指的是省作协主办的活动。

  四拳同出,强力助推影视文化基地创建

  影视拍摄基地建设回报大。在符合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利用旅游景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老街、老厂房、农业观光园、农家乐、民宿等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影视文化企业建设拍摄基地,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可移动固定资产),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7%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创作基地建设奖金高。鼓励书画、摄影、文学等艺术团体及个人在磐安建立创作基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万元、10万元。

  影视产业园区建设信贷支持力度大。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影视剧拍摄、影视产业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版权质押贷款。县财政对金融机构用于影视拍摄基地建设的实际贷款,按同等数额给予为期两年的财政存款奖励。

  影视产业用地优先保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列入县重大产业项目的影视产业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障。鼓励采取租用等形式,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等进行影视产业项目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