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出台住房保障新政策

13.02.2015  13:33
  日前,磐安县出台《关于加强各类人才和安置户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高层次人才、高校毕业生的住房保障力度及对各类安置户购买商品住房的支持力度。
  《意见》规定,符合人才保障房租赁条件、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下列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一定额度购房补助: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给予每年3万元的购房补助;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给予每年2万元的购房补助。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磐安工作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且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1万元的购房补助。根据这一规定,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获得总计最高5万元的购房补助。
  对各类安置户购买商品住房的支持主要有四个方面:农民异地搬迁安置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补助每人6万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农办另行制订;符合撤村建居屋基审批条件的农户,自愿放弃安置、购买商品住房且每套面积在102平方米及以上的,每套补助30万元,每套面积在102平方米以下的,每套补助20万元;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商品住房的,与被征迁房屋相等面积部分,给予房价总额2%的购房补助;其他人员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购房补助: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助,90-144平方米的给予房价总额1.5%的购房补助,144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房价总额1.8%的购房补助。
  《意见》还进一步落实了购房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时为本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各用工企业及时为已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县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现有一套住房并已还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购房人偿清首套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购买商品住房或商业地产50平方米以上的,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在购房所在城镇落户,落户子女可在购房所在城镇入学。
  《意见》还规定,对同时符合多款补助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
  《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有关部门随后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