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05.07.2017  19:05

浙科发人〔2017〕96号

各市科技局(委),省级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

根据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全省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职改字〔1986〕第58号)和《实验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科人发〔1992〕250号)等文件规定。

(二)学历、业绩材料等取得时间截至2017年6月1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截至2017年底。

(三)从2017年起,不再将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为自然科研系列、实验系列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四) 继续教育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相关栏目如实填写。

二、推荐要求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8号)相关要求,事业单位推荐人员参加省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须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一)公布岗位信息。单位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竞聘。按照规定程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本单位申报竞聘,并作竞聘履职承诺。

(三)单位考核推荐。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将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包括所有表格和佐证材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单位聘任。单位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现象。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人员,单位没有空岗或有空岗但对通过评审取得资格人员不能聘任的均不得推荐。

三、材料填报

(一)申报对象登录http://www.zjsti.gov.cn在线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再递交部分纸质材料(相关事项详见附件1)。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逾期系统关闭。

(二)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完整,申报材料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栏目均须加盖公章。佐证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2002年及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毕业生登记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申报人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报人须提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指导意见,各科研事业单位要在评聘结合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研究定位,根据科研事业发展和队伍建设需要,优化科研专技岗位设置,细化岗位职责和评聘条件,建立规范的岗位竞聘程序,为下一步自主评聘改革打好基础。

(二)有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评审权的市和省级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对评审对象进行中级资格的评审和副高级资格的推荐。不具备评审条件确需我厅评审的,应开具评审委托函(详见附件2)。

(三)申报医药卫生专业副研究员、研究员和高级实验师的除省医科院内部员工外,由我厅接收材料,委托省医科院评审或推荐。省医科院咨询电话:0571-88215525。

(四)申报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级职称的,不再另行发文,请参照本通知有关精神执行。申报所需表格可在申报系统内下载,也可使用本文件附件2。

联系人:李晓娟,电话:0571-87054015,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13室,邮政编码:310006。

  

附件:1. 申报系统网上填报说明及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附件:2. 相关表格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14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