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6.10.2015  12:00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矿山设立源头安全管控,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近日,浙江省安监局根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规章,并结合浙江实际,出台了《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

      《办法》主要从安全预评价及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等四个方面,对矿山设立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纳入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范围,强化了新办矿山的定点划界安全生产要求,对建设单位如何组织竣工验收、安监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废止后,为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提供了具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