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29.11.2016  15:34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贯彻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我省结合正在开展的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周密部署、积极创新,全面完成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并且在公示内容、名单管理、抽查方式、联合惩戒等方面有所拓展和优化,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

   拓展公示内容。 在《公示办法》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提出的“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要求,公示内容增加了国土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矿产资源(乙类)开采年度信息表和地热、矿泉水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增加了矿山粉尘防治等有关内容。

   优化名录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行为存在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将其列入监管名单,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细化为以下三类: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列入监管名单的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矿业权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完善抽查制度。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在每年4月底前,通过随机摇号(按照系统设定的规则)抽查到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列入抽查名单并公示;实地核查工作结合当年矿产督察工作开展,在浙江省矿产督察员队伍中通过随机摇号确定实地核查人员,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公示内容纳入矿产督察现场检查表,实地核查的组织程序、技术方法等按照矿产督察有关制度执行,实地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强化联合惩戒。 把矿业权人列入监管名单、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纳入我省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矿业权人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并将列入信用黑名单的矿业权人和其法定代表人报送至“信用浙江”平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实施联合惩戒。

   建设公示平台。 以我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公示办法》要求,开发建成集信息填报、公示、查询、举报等功能的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地矿信用监管平台增加随机抽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等功能,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实现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抽查名单、核查结果、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信用评价等级和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并与省矿业权审批系统、国土资源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信用浙江”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