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 拟“藏油于民”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3.06.2016  18:46

  国家能源局5月31日晚在官网挂出了《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
  “征求意见稿”表示,该政策的覆盖面包括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近年来,伴随着石油体制改革的加快,一批民营企业获得了原油进口权和进口原油使用权,这些企业预计也将和国有大型油企一起成为“藏油于民”的主体。
  关于储备规模,“征求意见稿”指出,义务储备量的计入范围为企业专用油库和炼厂内的油罐内归本企业所有的石油库存量,按10%的比例扣除罐底等不可动用库存后的可动用库存量。
  征求意见稿称,石油储备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石油供应中断或者短缺,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稳定。”
  自从1993年开始,我国就已经成为石油进口国,而且石油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目前,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突破60%。
  近年来,一些局部冲突不时导致国际油价迅速走高,短时间内带动国内成品油价格急剧攀升,今年以来,国内油价已经实现三连涨,汽、柴油累计分别上调495元/吨和410元/吨。
  国家建立石油储备的初衷一是为了能源安全,二是为了平抑油价波动。一旦发生一些不可控的情况导致油价急速上涨,国家将通过释放石油储备来平衡油价,从而保障企业和居民的正常需求。
  关于义务储油的成本和使用问题,上述“征求意见稿”表示,企业义务储备所需建设资金、石油采购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由企业承担;动用企业义务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指令,有关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未来为了鼓励民企加入,国家可能会将义务储油与扩大原油进口权和进口原油使用权挂钩,从而刺激企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