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作证据,单位难抵赖

29.03.2015  08:36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拿不出切实的证据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导致自己的请求不能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最终只能吞下一肚子的苦水。

案例

上海的王女士于2012年12月25日应聘到某餐饮娱乐公司做行政文员,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给王女士的工资为2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2014年5月4日,餐饮娱乐公司借故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尚有一个多月的工资未予支付。

后王女士多次与公司协商未付工资事宜,均未果。王女士于2014年6月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娱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等。但餐饮娱乐公司却辩称与王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根本不存在工资差额这一事实,更不用说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了。后经过审理,仲裁机构对王女士的请求未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将餐饮娱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并提交了4份证据:1、该餐饮娱乐公司下发的公司后勤部门考勤管理制度;2、王女士与公司老板之间的短信截屏,证明双方曾在短信中谈及工资事宜;3、京东商城采购订单28张,发票抬头均为该公司营业地,证明其曾负责该公司办公采购等事务;4、其代表该公司参加静安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会议通知及会议签到单。

餐饮娱乐公司对王女士出具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没有向法院出具任何证据。

那么,法院会支持王女士的诉请吗?

律师分析

王女士想获赔偿,就必须证明自己曾是该公司的员工,但其未与该餐饮娱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在该公司内参加社会保险,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此时王女士提交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发现,王女士能准确说清办公地址以及同事的联系方式,而且对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非常熟悉,且从其提交的第三组及第四组证据显示,王女士不仅为该公司购买过许多办公用品,更曾经代表该公司参加过消防部门工作会议,这些均可验证其在该公司从事过行政工作。特别是王女士提供了与公司老板之间的互发短信截屏,根据短信内容,能够确认王女士在该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试想,公司怎么可能将劳动报酬派发给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呢?而且餐饮公司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来反驳王女士所述,仅仅只是对王女士提供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根据法律规定,该餐饮娱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确认王女士与该餐饮娱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判决由该公司双倍支付王女士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付工资。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