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县(市、区)到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浙知发管〔2016〕2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办),金华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与示范工作验收考核办法(试行)》(浙知发管〔2010〕69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委托有关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对2016年到期的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富阳区、宁波市鄞州区、温州市鹿城区、台州市黄岩区、绍兴市柯桥区、瑞安市、平湖市、诸暨市、安吉县以及金华市经开区(高新区)等11个单位的省区域知识产权示范工作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标自查(10月11日-10月25日)。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要求,各有关示范单位要重视复核工作,以服务浙江“两富”“两美”中心任务和创新型省份建设为切入点,对照示范工作方案和考核指标,重点在知识产权示范县建设领导、知识产权与相关产业政策融合、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优化、知识产权创造优势集聚、知识产权运用有效推动等方面,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下一步思路,如实反映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认真准备相关复核材料。需解释或证明的,要提供相关材料及说明。
申请复核的示范单位应于10月21日前由本级人民政府、金华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将相关复核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相应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
二、市局复核(10月26日-11月5日)。各有关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应依据浙知发管〔2010〕69号文件要求进行复核,核实有关工作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确保本年度省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复核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初审书面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有关单位示范工作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核相关工作的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稿)报送省局。其间省局将视情指导抽查复核工作。
三、认定公布(11月6日—11月15日)。省局在对上报复核材料审定的基础上,发文公布复核结果。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 沈方英
电 话:0571-87054065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0月10日
抄送: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10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