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食品包装袋太重 工商质检认定不违法
27.03.2015 10:31
本文来源: 法院
工商、质监部门派员到超市检查发现,钟先生所称的几种真空包装熟食,包装袋上注明“规格:散装,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并有小标签标注了单价、重量、总价、秤号等信息。经计量测试机构检测,含包装在内的实际称重值,略高于商品上标注的重量值。此外,经质监部门检测,超市的电子秤也符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第16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计量销售”。根据这条规定,鉴于食品的真空包装袋应属必要的内包装,而且实际称重的误差也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偏差范围,因此,工商、质监部门认为超市的经营行为并不违法,予以销案,并于去年12月答复了钟先生。
但钟先生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3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计入商品的净重,不得短缺数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工商、质监部门的上述认定应属错误,故于2015年1月16日,向嘉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机关的答复,并重新立案查处。
3月5日,嘉善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钟先生未到庭;近日,法院第二次发传票给钟先生,但他依然未到庭,法院对该案按撤诉处理。
评析:钟先生“斤斤计较”无可厚非,因为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经营者缺斤少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但真空包装不仅是一种拆分、包裹食品的包装物,更是一种延长食品保质期的特殊保存方式,启封后即失效,因此在销售中与食品不具有可分性,工商、质监部门认定其属于必要的内包装合法合理。且根据工商、质检部门的检测,包装重量的偏差在正常范围内,而且商品的实重比标注份量还要多,钟先生的权益实际上未受损害。
本文来源: 法院
27.03.2015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