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顺利完成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

17.02.2015  11:20

  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网站向全社会公布7个工作日,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示范项目最终获得确认。此次专项资金共补助衢江、海宁、海盐、缙云、温岭、长兴等6个清洁能源示范县;嘉善姚庄、桐乡河山、柯城航埠、龙游湖镇、开化华埠、武义桐琴、南浔双林、建德大洋、临安太湖源等9个新能源示范城镇,以及庆元双苗尖、三门龙母山、舟山东福山岛等8个具有技术创新的风电、海岛独立系统项目建设。
  作为省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在分配过程中主要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创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补助模式。专项资金首次用于省内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城镇建设,以县、镇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为依托,加快全省清洁能源普及和推广,完全符合我省新城市、新城镇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是充分体现了分配的竞争性。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明确了补助项目的类型、建设内容、评价指标体系,以及评分标准。专家能够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量化打分,将专家、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将至最低,由申报项目通过竞争“说话”。
  三是有效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初步测算,此次1.9亿元专项资金对6个示范县、9个示范城镇、8个创新示范项目建设的补助,可推动全省风电项目建设3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0万千瓦、家庭住户光伏4500户、太阳能热水器5万平方米、地热能利用25万平方米,带动省内可再生能源项目有效投资50多亿元。项目投运后,每年可节约标煤2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6万吨,二氧化硫6800吨,氮氧化物6000吨,灰渣10万吨。
  目前,我省正在全力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按照示范省建设目标,2023年我省需11个设区市50%以上完成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30个县(市、区)完成省内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可谓任重道远。下一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将总结经验,不断优化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功效,有效带动全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