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助推省级产业集聚区提升发展的主要做法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03.12.2015  14:03

  今年以来,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产业集聚区提升发展方案,充分发挥财政引导作用,加大产业集聚区财政支持力度,积极落实集聚区建设财税优惠政策,优化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和支持方向,助推产业聚集区整合提升,有效推进了2015年度产业集聚区各项目标任务实施完成。
  1.加大省级产业集聚区财政支持力度。省政府明确省级产业集聚区个数由14个增加到15个,2015年起省财政安排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由每年5400万元增加至5760万元,用于支持除宁波所属2个集聚区外的13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根据《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58号)精神,按照产业集聚区核心区面积、产业投资增加值、地区财力以及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等因素,分类分档补助。并主要扶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优、新、高、特”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确保产业集聚区建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大平台。同时,注重引导产业集聚区发展新兴产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提高经济效益,并对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2.贯彻落实省产业集聚区建设财税优惠政策。积极贯彻《省级产业集聚区财政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产业聚集区提升发展方案》,进一步完善落实聚集区财税政策。“十二五”时期,省对产业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经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予以奖励性补助;对集聚区外企业迁入区内进行技术改造并符合空间布局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经审核认定,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扣除原有基数和一定增幅后的上交省部分予以奖励性补助;对项目规模特别大、带动效应特别强的企业,对补助年限及基期起始等可视情况另行研究给予照顾。2014年省财政落实奖励性补助654万元,2015年奖励性补助资金将根据审定情况足额落实,目前正在审查核实中。
  3.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和支持方向。完善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制度,整合出台《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58号),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核心区块、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主导产业倾斜。加强考核推进,贯彻《浙江省产业聚集区综合考核办法》,研究建立“分类分档、奖补结合,动态考核、以奖促建”的激励奖补机制,科学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分档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