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16年2月4日前书面反馈至省科技厅,联系人:郑寅,联系电话:87054006,传真:8705400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建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自省政府围绕做强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启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重大瓶颈技术攻关、青年科学家培养三位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以来,省级相关部门已在纯电动汽车等17条产业链规划布局了185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突破了技术瓶颈,培养了一批青年科技人才,为提升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培育建设条件
各市、县在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过程中,对入选方案的企业,除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团公司已经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中央研究院),所属子公司( 指独资或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公司,下同)不得列入各市、县上报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对集团公司新拓展的业务领域,符合省政府做强产业链布局等条件的,可将其作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增加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并视情给予一定支持。
(二)集团公司未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属子公司具备《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列入各市、县上报的培育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方案。
(三)集团公司已经布局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中央研究院),若所属子公司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且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将集团公司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成建制转移到所属子公司;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不一致的,不得转移。
二、关于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企业的变更
(一)已列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创建名单的企业,如企业名称依法变更,导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调整的,由变更名称后的新企业通过省科技创新云平台提交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由省科技厅通报省产业牵头部门、省财政部门、省人力社保部门。
(二)如创建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分设子公司,涉及业务、人员、资产等变动,要求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变更由分立、分设的子公司创建的,如分立、分设的子公司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且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一致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如分立、分设的子公司不符合相关条件,或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不一致的,则不得变更。原创建企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不再保留。
三、关于责任书(合同)内容的变更
(一)责任书经各方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研究的主攻领域和方向。
(二)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设备、设施和研究院院长的变更,创建企业可通过省科技创新云平台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并由省科技厅通报省产业牵头部门、省财政部门、省人力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