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做好2016年省级部门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17.05.2016 17:33
本文来源: 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计〔2016〕2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要求做好2016年 省级部门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
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16〕14号)要求,切实推进我厅省级部门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16年省级部门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二、各单位原则要从2015年省级部门预算中选取1个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或开展部门整体评价。其中省财政厅指定水文局、杭州管理处、嘉兴管理处、安全应急中心等4个单位的5个项目由省水利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单位于5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项目名录表(附件1),6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正式报告和电子稿;我们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报告编制质量。浙东引水局要在10月底前完成部门整体评价。 四、联系方式: 计 划 处:姜美琴, 87826519; 技术支持:吴国燕,86799252、680538(虚拟网);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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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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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水利厅
17.05.2016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