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4.10.2018 00:41
本文来源: 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
浙水办财〔2018〕16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省级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厅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由单位自行审批。为使各单位审批流程有据可循,各单位内部仍然要按照内控制度规定走纸质行文流程,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并抄送我厅备案。 二、未纳入“资产云”系统管理的防汛储备物资处置不列入资产处置范畴,仍然按防汛储备物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应切实履行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 |
本文来源: 水利厅
24.10.2018 00:41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厅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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