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十三五”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浙科发农〔2016〕15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为深入贯彻第四次全省农业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83号),推进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提质增效,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对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十三五”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申报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运作、地方为主、省级扶持”的建设思路,强化创新驱动引领,大力推进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将其打造成为全省现代农业新技术集成转化的重要核心载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阵地,农业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同步发展的重要纽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积极申报成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
1.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区域整体布局。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按照“一区一主业”的发展思路,坚持“有所为, 有所不为”,结合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差异化错位布局,使农业科技园区成为区域特色农业的聚集区。“十三五”期间,面向全省市、县基层,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显著、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2.强化产业集聚,引导一二三全产业链布局。以“大农业”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主导农业,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延长农业产业链,引导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推动园区“整链条延伸、配套式发展”,使农业科技园区成为一二三产衔接联动、多种功能有机融合的农业产业链联动区。
3.引导要素集聚,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对要素资源的配置作用,有效整合科技资源,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引导相关企业、人才、载体、项目等要素向园区集聚,使农业科技园区成为辐射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要素集聚区。
二、创建范围、申报主体
未获批建设省级农业高科技园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县(市、区)。申报创建的主体原则上应为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主体允许多样化。
三、申报创建条件
1.园区应建立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具有一定独立行政级别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并授权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
2.园区建设得到所在地政府的明确支持,原则上经由地方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地方政府主要工作计划。
3.园区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与要求,聚集科技资源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辐射影响面广。
4.创建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建设规模。面积不低于1000亩,具备较为合理的功能分区和适度规模的核心区、重点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相对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
5.创建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和转化示范能力,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企业、科技特派员和信息服务站点,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有相应的融资渠道和平台,能够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为园区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创建园区要有重、准、实的政策举措,特别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技术收益分配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先行先试,探索出一套有利于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政策体系,通过政策杠杆撬动园区引领带动所在地民富农强,推动园区成为县域科技创新高地。
四、申报创建程序
1.须填报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详见附件1)、制订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附件2)等相关材料。
2.按照“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的原则,省科技厅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和择优筛选,最终确定本批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名单。
五、其他要求
1.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2.省科技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参加评审,申报材料不退回。申报材料审核上报后不可修改,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3.建设实施周期为三年,第一年为培育期,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经综合评价其各项指标在被培育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中位居前列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正式批复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4.申报时间和报送地点。请于2016年10月9日前,将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6份),报送至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212室,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方式:
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翁献珍 0571-87051065
省科技厅农村处 邵 晖 0571-87055372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2.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