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对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提出“三统一”要求

09.04.2015  11:34
      4月7日,省局召开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座谈会,会议就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三统一”的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燃煤小锅炉淘汰是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按照省市政府和省局的部署,积极配合做好1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统一控制节点。结合质监部门职能范围,严格控制新增燃煤小锅炉。对新增2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除环保等部门同意外,各地做到“三个一律”,一律不接受施工告知、一律不安排安装监督检验、一律不办理使用登记。但要及时掌握新增燃煤小锅炉相关动态信息,并及时书面告知环保等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跟踪查处。
      统一淘汰要求。要切实加强锅炉安全监察,严防出现安全监管“盲区”“死角”。一是加强锅炉改造、淘汰环节的安全监察,淘汰锅炉报废要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监督、确认使用单位消除使用功能后,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二是开展报停锅炉的专项安全监察,严防未经检验合格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重新投入使用;三是针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淘汰锅炉重新安装投用、燃气储罐安装使用等新问题,要尽早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推动基层政府加强巡查,配合环保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促使各方共同治理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