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将集中修改七件法规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

20.09.2017  17:09

  本网讯  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将提请9月2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气象条例》等七件法规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修改了相关法规中建设项目立项前置审批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洪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省的水土保持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了修改,不再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三项行政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是修改了相关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人员资格认定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气象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对省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气象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省内跨区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审批、防雷专业人员资格认定、新建气象设施项目审查、气象资料审查等五项行政审批事项。

  三是修改了相关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或者管理流程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对省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了修改,简化了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申报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资料,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等事项的办事流程。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省环保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是修改了相关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国务院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对省的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对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不再作要求。

  五是修改了相关法规中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央、省委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和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省的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作了修改,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工程和海域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