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摊位不能卖同类水产?

05.06.2015  12:16
  时间:6月4日 地点:杭州西湖法院

  刘某和吴某是同行,都在杭州西湖区一家农贸市场里卖水产品。因为竞争关系,两人的妻子多次发生口角。
  不过,尽管这样,两家人还是保持着正常经营。直到2014年2月的一天,两个女人又因为生意的事情争吵起来,还动了手,后来吴某跑过来帮妻子用河蚌扔刘某的妻子,结果导致对方脸部受伤。
  在派出所,刘某说如果吴某赔偿他们30万元,他们就不再追究。后来经过派出所、农贸市场的调解,吴某同意了这个方案。
  可是,事情到这里似乎才刚刚开始。
  2014年11月,刘某、吴某、农贸市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吴某在与刘某相邻摊位不得经营同类产品;刘某相邻摊位不得由吴某妻子经营; 如吴某违反上述任一约定,将无条件离开该农贸市场,摊位由刘某优先承租。
  2015年,刘某发现吴某违反约定,要求农贸市场出面处理。今年3月,农贸市场向吴某发了通知函,要求他立即整改。刘某见吴某夫妻不为所动,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判令吴某无条件搬离农贸市场。
  庭审中,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吴某说,当初的协议是被迫签的,他是为了息事宁人才同意的。去年的冲突发生后,吴某就搬到和刘某隔了一个摊位的位置上经营,他认为自己卖的和刘某不是同类水产品,摊位也是合法承租,农贸市场给他下的通知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公平。
  刘某则始终坚持协议是经派出所调解后签订的,吴某也认可,应该合法有效。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刘某又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