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盘导致炒股亏钱 女子怒告股份公司

20.07.2016  21:02

  股市起起落落,投资者们的心也是起伏不定,温岭的张女士更是为股票操碎了心。原来,她因股票停牌损失惨重,为此她将股份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温岭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台州首例投资人起诉股份公司证券欺诈的官司,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购买了东方园林的股票。去年5月26日,东方园林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而公告于次日开市起停牌,导致广大购买了公司股票的股民包括张女士在内无法交易。后来,该公司多次延长复牌时间,直至2015年12月7日复牌。在2015年一至二季度期间(即停牌前),该公司配合前十大股东拉高出货。

  张女士认为,该公司在大盘上涨时一直停盘,在股市低迷的12月选择复盘,复盘后连跌三个跌停板,损害小股东利益,造成张女士持有的东方园林203手股票市值严重缩水,从停牌价的38.26元/股,降到复牌后的27.84元/股,共计损失213556元。加上张女士系融资融券购买的股票,市值为778708元,利率为0.7%,期间又支付了35466元的利息,共计损失249022元。

  张女士称,东方园林公司在大盘上涨时一直停盘,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起诉要求确认公司在2015年牛市停牌熊市复牌,并出尔反尔无故延长复牌时间,与造成她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要求公司赔偿她的损失。

  东方园林公司辩称,公司在2015年有五笔以上的收购事项,经股东会决议后,依次停牌。停牌的决定符合证监会的流程规定。对于延期停牌,公司在公告中已经说明,给股民带来的不便表示了歉意,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女士因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东方园林公司停牌,并延长复牌时间的行为使张女士的股票无法出卖,由此造成的损失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公司停牌经股东会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全部流程,并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停牌及延长复牌行为不存在违法,因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股市震荡,不少人都体验过“过山车”的感觉,一些选择融资、配资进入股市的投资人更是整宿睡不着觉,或在被强制平仓线上徘徊,或背上了一身债。

  在当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公司股票停牌承担了诸多功能,属于上市公司的一项权利,尤其在股份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这也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股民要对股市的高风险有正确认识,不能因为公司停牌无法交易,就认为其证券欺诈。需要提醒股民的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