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被判缓刑

20.11.2014  11:35
11月17日,台州市黄岩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王甲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国庆节前后,黄岩上郑乡下郑村的村民王甲想到要搭建一间葡萄房,便萌生到山上砍几棵树回去的想法。几天后,王甲带着手锯上山,把自己看中的树木从根部锯断,堆放在山上。今年1月8日,王甲再次上山将这些已砍倒的树木分别锯成2米、4米长的树段后运下山。1月10日,王甲和兄弟王乙(被处以行政处罚)在运木料时被森林公安当场查获。
  经鉴定,王甲盗伐的林木中有杉树12株、柳树14株,共计立木蓄积5.68立方米,林木价值22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甲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据了解,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