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意见太难看不清 三招教你如何甄别P2P平台
浙江新闻客户端编辑倪冰陆亦文整合报道
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今日终于正式发布!
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意见稿具体细则),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28日下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点击查看官方对意见稿的解读)
意见稿对P2P平台的行为做了各种规定,不过这么多专业名词想一眼看清还真不容易。咱们还是择其要点来个大白话点评。
1、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点评 :你们是信息中介,别想多了。公司名字一定要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别整神马高大上的金服,你们还不配。
2、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点评 :既然是网贷,线下理财门店都给我关了,绝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点评 :这是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毫不动摇!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点评: 网贷行业应当风险自担,你们务必做好信息披露,这样才能避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5、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点评 :既然是信息中介,就不需要银监会审批了,你们要干,直接找地方金融办备案。
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一共12项负面清单,就不一一列举了 )
点评: 你们是新生行业,不想下狠手,但必须记住了,这些事情不要做: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拆期限、不准做代销、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7、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点评: 你们主业是做小贷,大标要谨慎,别玩火。
8、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点评 :你们不许吃利差,要有政治觉悟!说好的普惠金融呢?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懂不懂?
9、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点评: 必须找银行做资金存管,必须。
1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点评 :听好了,必须对出借人做风险评估与分级,不得代客户行使投资决策。所以,你们搞的理财计划、活期产品都可以歇歇了。
不过,学了意见稿版本的监管细则和官方解读,小编心里还是不踏实,为啥?因为解读里有这么一段话:
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看来P2P行业现状确实不乐观!
监管细则是从行业发展长远计,而对咱普通投资者来说,还是实实在在学几招,擦亮眼睛别被不良平台给蒙了。
(本文来源: 责任编辑:吴红梅)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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