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者“嫖娼”,莫以私德否定公义

31.03.2015  10:43

私德当然会影响到社会对个体的评价,但并不妨碍其行使法定的公民监督权利。以法治的思维评判,一个人私德不佳,并不降低其法律上的公民主体资格。


监督公车私用第一人“广州区伯”,26日在长沙被当地警方以嫖娼名义抓获并处行政拘留5天。信息传来,网络舆论立即炸开了锅。这位在广州“几乎比市长更有名”的监督者,迄今监督公车私用已逾百辆。究竟是晚节不保,还是遭遇报复陷害,网络上争议四起,使得一起普通治安案件,显得更加意味深长。


综观舆论场,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值得深思。一种观点认为,“嫖娼者有何资格监督公车私用”?一些网民也对区伯“节操碎了”深感遗憾。再联系近年来不断有“英雄”栽倒在嫖娼事情上,昔日顶礼膜拜的英雄竟如此品行不堪,难免让人对这些人的公义行为表示怀疑。


另一种观点则充斥对执法行为和动机的怀疑与揣测。含糊其辞的“群众举报”,与收入极不适配的巨额嫖资,被抓时曾曝光两起公车私用的巧合,当这些信息都汇聚在对执法公权不信任的心理之下,本案很快就被纳入“以嫖娼名义公报私仇”的剧情套路。素以正义形象示人的区伯嫖娼,究竟是属于依法执法还是另有隐情呢?疑问的背后,折射出执法公信力的危机。


对执法者而言,洞察这些舆论分歧,针对公众不信任的疑点进行答疑解惑,乃是以公开促公正的必然要求。不过从公共性的视角分析,由本案所引发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舆论意见,实际上存在同一个思维误区,那便是将公民的私德与公义混同起来,要么以私德不佳怀疑其公义资格,要么以其昔日的公义形象庇护可能存在的私德缺陷,以致怀疑执法目的的正当性。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公域与私域不分、私德与公义混同的认识误区,个人的私德如何,往往成为社会公众评判其公共行为的重要标准,反过来亦然。于是在典型宣传中,一个履职尽责的好干部,必然也是一个德高望重的好人,没有一丝品德上的瑕疵。而那些滥用公权、贪赃枉法的官员,也必然是私德败坏者。在这种“好人”与“坏人”的二分法下,私德与公义合二为一,太过完美精致的“瓷器”一旦出现裂缝就轰然塌碎。


私德当然会影响到社会对个体的评价,但并不妨碍其行使法定的公民监督权利。以法治的思维评判,一个人私德不佳,并不降低其法律上的公民主体资格。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治的启蒙是从公域与私域相分离开始的。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可归入广义上的私德范畴,反映出个体不知洁身自好,而只要触犯法律就理当受到惩处;监督公车私用则是公民在公域中行使法定权利,不应因为个体的私德品行而受到褒贬。我们不能因为区伯“嫖娼”,就否定其监督公车私用的公义;当然,也不能因为昔日的正义之举,而对其私德上的瑕疵宽宥开脱。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