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7月15日电 (江杨烨 张斌)近日,杭州西湖景区南山派出所雷峰塔值守民警杨军带领辅警在雷峰塔附近巡逻,接雷峰塔保安报案称,其发现一名男子翻越雷峰塔遗址,并拿走塔砖半块。15日,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樊德珠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若该行为十分严重,造成不可逆的损害,拿砖者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雷峰夕照”为西湖十景之一。民间曾经盛传,雷峰塔砖具有“辟邪”“宜男”“利蚕”的功能,因而屡屡遭到盗挖。1924年,雷峰塔老塔倒塌。此后,雷峰塔重建,新建的雷峰塔为中国首座彩色铜雕宝塔。
现雷峰塔塔基处保存着古塔遗址。据悉,雷峰塔老塔的塔砖分两种,一种是藏经砖,一种是铭文砖。藏经砖是雷峰塔独有的,较为珍贵;铭文砖记载了建塔时的纪年、地名,以及捐赠者姓名等。
雷峰塔景区相关负责人介绍,遗址区域是禁止进入的,工作人员会定期检查遗址内的情况,也会根据环境情况做防潮工作。在游览区域,放着写有“禁止翻越”内容的告示牌,提醒游客在防护栏外围文明游览。
根据国家文物局相关规定判断,国保单位窑址类的瓷片,没有定过级的都以珍贵文物对待。曾参与雷峰塔地宫发掘保护专家、复旦大学教授沈岳明接受采访时表示,雷峰塔是国保单位,此砖属于国保单位的一部分,属于文物。
据悉,拿走半块塔砖的男子杜某某称,只是想把砖头拿出来看看,看后便会还回去。
民警经过视频回放、比对,结合其他证据,最终排除该男子偷盗的嫌疑,对其翻越围栏拿走塔砖这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大家在景点游玩时要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刻意拿取、盗取文物、古物等都是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樊德珠律师称,在本案件中,杜某某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第63条破坏名胜古迹,但由于没有对古迹造成不可逆的损坏,情节不是很严重,应该处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樊德珠律师表示,在类似情况中,从偷拿名胜古迹所属物者的主观出发,如果其存在非法占有的、变卖的目的,根据文物等级,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出于纯粹好玩、炫耀等目的,抑或所取之物不够文物的标准,行为人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故意损坏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处拘留并处罚款。若该行为十分严重,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行为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完)
男子杭州雷峰塔“搬砖” 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
杭州20:04 16.07.2020 浙江网